

旅游公司,是指有营利目标,从事旅游营业的企业。本章企帮帮就为大家带来
注册旅游公司
流程及花费标准,但愿对你有所帮忙。
设立观光社,该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合;
(二)有需要的营业举措措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当局旅游行政治理部门颁布的资历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合适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划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包管金。
注册资金
(一)国际观光社,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观光社,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申请设立观光社,该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观光社可行性研究陈述;
(三)观光社章程;
(四)观光社司理、副司理经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划定的资历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誉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陈述;
(六)经营场合证明;
(七)经营装备环境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治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合适旅游业成长计划;
(二)合适旅游房市应该需要;
(三)具有本条例第六条划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治理部门该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议,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治理部门该当向经审核核准的申请人颁布《观光社营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观光社营业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获得《观光社营业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营业。
第十三条观光社变更经营范围的,该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治理部门审核核准后,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观光社变改名称、经营场合、法定代表人等或破产、歇业的,该当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响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核准的旅游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治理部门对观光社实施通知布告轨制。通知布告包罗开业通知布告、变改名称通知布告、变更经营范围通知布告、破产通知布告、撤消许可证通知布告。
第十五条观光社每一年欢迎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能设立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观光社每设立一个分社,该当增添注册资金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包管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观光社每设立一个分社,该当增添注册资金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包管金5万元人民币。
观光社同其设立的分社该当实施同一治理、同一财务、同一兜揽、同一欢迎。
观光社设立的分社,该当接管地点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治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视治理。
第十六条外国观光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需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外国观光社常驻机构只可以从事旅游咨询、联系、宣扬勾当,不得经营旅游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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